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訴,327,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甲○○ ○○○
原 告 乙○○ ○○○
送達代收人 李漢中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共壹佰捌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卓岳民部分,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原告房華秋部分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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