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訴,346,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卡爾森
送達代收人 陳佳慧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外,並未繳納本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叁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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