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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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