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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智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被 告 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孟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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