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2,訴,732,2009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智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被 告 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孟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