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2,重訴,197,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子○
甲○○○
庚○○
己○○
寅○○
辛○○
癸○○
丙○○
戊○○
丁○○
乙○○
宇○○○即丑○之
A○○○即丑○之
B○○○即丑○之
宙○○即丑○之繼
黃○○即丑○之繼

玄○○即丑○之繼
兼上列十七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亥○○即丑○之繼
住台中市
送達處所

身分證統
原 告 壬○○ 住台中市
地○○即丑○之繼
住台中市
身分證統
天○○即丑○之繼
住台中市
送達處所

身分證統
被 告 申○○ 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
酉○○ 住桃園縣
身分證統
卯○○ 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
戌○○ 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
未○○ 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
巳○○ 住新竹縣
身分證統
午○○ 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
辰○○ 住新竹縣
身分證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地○○、天○○為原告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本件原告丑○於訴訟繫屬後死亡,而原告丑○之繼承人為宇○○○、A○○○、B○○○、亥○○、地○○、天○○、宙○○、黃○○、玄○○,有原告丑○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足稽。

二、又本件訴訟程序在原告丑○死亡後,原告丑○之繼承人宇○○○、A○○○、B○○○、亥○○、宙○○、黃○○、玄○○均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惟原告丑○之繼承人地○○、天○○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由地○○、天○○為原告丑○之承受訴訟人,與原告丑○之其他繼承人宇○○○、A○○○、B○○○、亥○○、宙○○、黃○○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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