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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四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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