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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 官 黃 珮 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 連 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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