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竹小,48,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 官 黃 珮 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 連 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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