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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東
訴訟代理人 岑家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兩造合意定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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