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補,110,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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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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