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補,116,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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