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補,79,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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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遷讓房屋部分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計算並於訴訟標的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之標準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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