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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0號
原 告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盧東文
送達代收人 曾肇昌律師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遷讓房屋部分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計算,於訴訟標的價額逾十萬元部分,並加徵十分之一之標準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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