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補,81,200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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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保証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千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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