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補,88,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八號
原 告 荷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碩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萬捌仟壹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柒佰捌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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