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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0號
原 告 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臨時管理人 洪國禎
被 告 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法定代理人 楊耀崇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公司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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