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補,91,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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