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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乙○○
法定代理人 彭劉緣妹
右原告與被告旭覲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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