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訴,79,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街福壽九巷三之二號,有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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