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3,訴,87,2004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或營業所係在臺北市○○路五九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院復查無其他特別管轄權,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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