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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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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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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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三十│壹拾萬元 │0000000 │ │
│ │ │行竹北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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