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麗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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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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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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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屬開曼群島商先│中國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玖仟叁佰零壹元 │HC一0八四四七│ │
│ │藝半導体科技有限│行科學園區分行│五日 │ │六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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