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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五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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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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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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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加樂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三月十五│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KC一八二五九四│ │
│ │ │東分行 │日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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