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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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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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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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浩營造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壹拾貳萬柒仟元 │九十年二月二日 │0000000 │ │
│ │公司謝龍浩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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