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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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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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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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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十五│壹萬叁仟玖佰元 │AA三二0二七二│ │
│ │ │行竹蓮分行 │日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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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陸仟肆佰肆拾元 │AA三二0二七二│ │
│ │ │行竹蓮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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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三十│壹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 │AA三三三六八0│ │
│ │ │行竹蓮分行 │日 │ │一 │ │
├─┼────────┼───────┼────────┼───────────┼────────┼──┤
│4│甲○○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三十│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 │AA三三三六八0│ │
│ │ │行竹蓮分行 │日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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