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明潮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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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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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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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華通訊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伍萬捌仟元 │AA三一三二八七│ │
│ │公司 │行科學園區分行│五日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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