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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貳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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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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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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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 │壹 │貳佰貳拾│ │
│ │ │四 │ │ │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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