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4,執破,2,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桂如律師(即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第二次分配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洪桂如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破產人之部分不動產經拍賣後已製作完成第二次債權分配表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核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