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4,重智,6,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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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6號
原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複代理 人 王孟如律師
被 告 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秀怡律師
林鈺珊律師
王鳳儀律師
複代理 人 黃雍晶律師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四年度重智字第六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8年1 月14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27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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