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5,促,16165,2006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6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徐施朮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徐施朮應就本件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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