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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64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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