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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附股票掛失通知函所示,遺失證券權利人為蔡碧玲,則聲請人得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之權源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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