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5,訴,391,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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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殺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此項犯罪嫌疑,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均屬之。

查本件係被告被訴殺人罪嫌(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既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當可自行調查審查,不受刑事案件認定事實之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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