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5,重智,7,2009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7號
原 告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被 告 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九行中關於「張瑞容技術審查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呂茂昌技術審查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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