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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土地
所有權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0,264 元【計算式:新竹市○○段第542 地號土地面積72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182(元)×25/52 =8,080,2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3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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