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6,訴,219,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恆輔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續字第67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祕密罪嫌疑,雖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而以97年度偵續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因原告業已聲請再議,有刑事聲請再議狀在卷可稽,且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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