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6,訴,315,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和發汽車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號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違約金項下關於「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加10% ,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加20% 計算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