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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訴人 王泉鑫即順發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以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復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同時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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