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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6號
原 告 李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佑竹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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