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6,訴,731,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豪泰洋傘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美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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