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6,訴,753,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被 告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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