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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國立交通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張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惟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業經廢止,依據公司法第26條之1及第24條規定,公司經廢止登記應進行清算,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查明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提出相關佐證,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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