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6,重訴,177,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戊○○
己○○
丁○○
兼上列三人
共同法定代
理人 丙○○ 住同上
身分證統
醒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甲○○ 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
乙○○ 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
上列一人訴
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續(一)字第二九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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