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促,2715,200806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合簽帳卡申書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釋明甲○○與陳月枝是否為同一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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