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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52號
債 權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宗宏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宗宏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新屋鄉九斗45之5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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