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促,3487,2008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起算日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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