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促,4198,2008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1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