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促,4249,2008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24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務 人 王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405,293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壹、債務人王文傑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台幣405,293元整。

(二)上期未收利息:新台幣0元整。

(三)利息計算: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台幣0元整。

貳、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