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促,4367,2008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欣皓科技有限公司、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其公司址及債務人欣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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