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尚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尚宙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即權利人甲○○不符,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